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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服务范围)

时间:2018-12-18 分享:

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服务范围)

 

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作为申请人(申诉人、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代理人的法律服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的申诉意愿进行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

2)帮助委托人组织证据材料;

3)为委托人起草劳动争议申请书(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等);

4)为委托人整理立案材料;

5)为委托人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

6)代收相关文书资料(如开庭传票、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方提交的答辩状等);

7)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答辩状等(如有)进行分析并提供法律意见;

8)为委托人出庭参加庭审(委托人一般可以不需要出庭);

9)针对调解,为委托人的和解方案提供法律意见;

10)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向劳动仲裁委(法院)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如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代理词等)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1)代委托人收取劳动仲裁委(法院)审理案件的裁判书(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12)就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

13)向委托人送达最终的裁判书。

注:

1、从接受委托之日起,到案件审理结束,我们律师所均会提供专门的律师,就案件审理过程发生的一切法律事务,及时与委托人联系沟通,尽最大努力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一旦接受委托,除非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的特别要求或有其他特别需要(前述两种情况很少发生),委托人均无需就委托的案件亲自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办理相关事务,均可由本所律师代为办理。

 

二、作为被申请人(被申诉人、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代理人的法律服务范围:

1)针对对方的申请或申诉(包括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等),为委托人进行分析并提供法律意见;

2)帮助委托人组织反驳对方请求的证据材料;

3)为委托人出具劳动争议答辩状;

4)为委托人整理反驳对方请求的证据材料;

5)在举证期限内为委托人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提交反驳对方请求的证据材料;

6)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代收相关文书资料(如开庭传票、对方提交的新证据材料、变更或增加请求申请书等);

7)根据对方提供的新证据材料、变更或增加请求申请书等(如有)进行分析并提供法律意见;

8)为委托人出庭参加庭审,进行答辩反驳对方的请求(委托人一般可以不需要出庭),为委托人进行辩护等;

9)针对调解,为委托人的和解方案提供法律意见;

10)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向劳动仲裁委(法院)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如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代理词等)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1)代委托人收取劳动仲裁委(法院)审理案件的裁判书(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12)就案件的最终裁判书为委托人进行分析并提供法律意见;

13)向委托人送达最终的裁判书。

注:

1、从接受委托之日起,到案件审理结束,我们律师所均会提供专门的律师,就案件审理过程发生的一切法律事务,及时与委托人联系沟通,尽最大努力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一旦接受委托,除非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的特别要求或有其他特别需要(前述两种情况很少发生),委托人均无需就委托的案件亲自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办理相关事务,均可由本所律师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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