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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防卫过当”
时间:2019-02-25 分享:
2019年2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发布一份《案情通报》,对最近网络上网友热切关注的所谓见义勇为者反而被刑拘一事作出官方通报,其原文如下:
2018年12月27日零时8分,晋安公安分局岳峰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晋安区岳峰村某酒店式公寓有人打架。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处置。
经查,李某(男,50岁,四川人,包工头)和邹某滤(女,27岁,湖南人,娱乐场所服务员)于2018年10月相识,有多次往来。12月26日晚,两人酒后一同乘车到达邹某滤暂住处,在邹某滤暂住处发生争吵,李某被邹某滤关在门外,李某踹门而入并和邹某滤发生肢体冲突,引来邻居围观。其中楼上邻居赵某(男,22岁,黑龙江人,房地产公司保安)下楼见李某正在殴打邹某滤时,便上前制止拉拽李某,赵某和李某一同倒地。两人起身后,李某打了赵某两拳,赵某随即将李某推到在地,接着上前打了李某两拳,并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后赵某拿起房间内的凳子欲砸向李某,被邹某滤拦下,随后赵某被自己的女友劝离现场。李某被踢中腹部后横结肠破裂,于12月27日住院手术,2019年1月12日出院,据医嘱李某于2月11日到医院拔出造瘘管。经法医鉴定李某为重伤二级。
经晋安公安分局侦查,赵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经过进一步侦查,晋安公安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已于2月19日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将视其病况采取相应法律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福州市公安局
2019年2月21日
对上述通报,应说明如下:
一、按照上述通报,赵某见到“李某正在殴打邹某滤时”, 应可认定李某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赵某“便上前制止拉拽李某”,应可认定赵某为制止不法侵害。
“赵某和李某一同倒地。两人起身后,李某打了赵某两拳,”应认为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并未终止结束,因此“赵某随即将李某推到在地,接着上前打了李某两拳,并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还是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范围,也没有超过防卫必要限度。
因为李某被推到在地,并不表示李某放弃了不法侵害,此为其一。再者,赵某打了两拳后,再踹上一脚,并未超出普通人的预期和不可想象,此为其二。而且,在此情绪激动之际,让人理智准确把握防卫行为的力度,对大不多普通人来说不大具有可期待性(毕竟没受过专业训练),此为其三。
二、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一方面认定赵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即认为构成刑事犯罪),另一方面有认为:“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就后来赵某出示的检察院的决定书所示,检察院实际上是考量了:
1、赵某因为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赵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赵某属于“见义勇为”,应该鼓励。
综合了上述观点,从罪责角度认为赵某的行为值得宽恕,无可非难,因此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晋安检察院认为属于赵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本文认为,检察院以结果作为衡量的可能性很大,即认为重伤二级的危害比邹某滤和赵某被殴打的危害严重。
对此此种观点,笔者一向持反对意见。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主要在于以合法制止不法,能有效制止不法行为才是最终目的。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即便是以一个理想的第三人处于其所面临的环境,赵某防卫行为的强度也非不可想象。
如果仅以侵害法益与防卫法益的轻重和侵害行为的大小及轻重,作为衡量防卫行为是否客观必要的标准,则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已经失去意义。
因为,普通人无法判断法益的轻重(难道实施行为时要先咨询一下律师,究竟财产权、身体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各个法益谁轻,谁重?),在此情况下,普通人势必在行为时会瞻前顾后,鼓励见义勇为,估计会成为一句空话。
四、晋安公安分局从一开始以赵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而后又改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赵某对李某的打击行为,是属于所谓的“故意行为”,不存在过失,至多只能说是对造成李某重伤的结果存在“过失”,但其打击李某的行为是不可能在所谓的“过失”意识下实现的。
最后结论
本文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我国的司法机关应该尽快走出单纯以“结果”来衡量防卫行为的客观必要性的单一思维。
毕竟实施不法行为者,已经制造了一个危险,对于为了消除该危险所引起的损失(包括实施不法行为者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理应由该不法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除非该损失是一个正常理智的人无法想象和预测。
按照检察院的认定,赵某仅是不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已,但其行为还是属于违法行为,对于李某的损失,仍可能会受到李某民事责任的追诉。因此,最终能不能实现检察院所谓的“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目的颇有疑问。
检察院迫于网络媒体舆论的所谓 “见义勇为,反被刑拘”压力,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但仅是把问题抛给将来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民庭法官,因为将来民庭法官必然会遇到“见义勇为,反而要承担赔偿”的巨大舆论压力,届时民庭法官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