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案例

盘某三诉廖某甲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5-03-19 分享:

原告盘某三(曾用名盘某霞),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

 

被告廖某甲,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

 

原告盘某三诉被告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盘某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甲经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盘某三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同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7年11月15日生育长子廖某乙,1999年8月8日生育次子廖某丙,1999年11月16日,双方到天堂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告年少无知,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经常赌博,不顾家,全靠原告一人维持家庭。原告曾苦苦劝过被告改正不良行为,但无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告自2011年正月起离家外出务工,被告也在外务工,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廖某乙、廖某丙由被告携带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给两个儿子。

 

被告廖某甲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在新兴县天堂镇相识,1997年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7年11月15日生育长子廖某乙,1999年8月8日生育次子廖某丙,同年11月16日双方到新兴县天堂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自2011年1月起离开家庭外出务工,同年年底被告亦外出务工,两个儿子由被告的母亲照顾。现大儿子廖某乙已经到番禺打工独立生活,小儿子廖某丙在新兴县第一中学就读高中。2012年6月27日,原告以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现象,较少顾及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审理后,于同年11月2日作出(2012)云新法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4年6月24日,原告又以上述理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求。庭审中,原告要求携带抚养两名儿子,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800元,作两名儿子的抚养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经核对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2012)云新法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意见书两份及本院的庭审笔录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的主要焦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问题,原、被告自2012年11月2日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吃分住,互不来往,断绝联系,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两个儿子的抚养问题,由于被告长期外出,无法履行对两名儿子的监护义务,不利于两名儿子的健康成长;而原告有较稳定的工作及收入,且两名儿子亦书面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因此,原告请求儿子廖某乙、廖某丙由其携带抚养,被告每月向其支付800元抚养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盘某三与被告廖某甲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儿子廖某乙、廖某丙由原告盘某三携带抚养;从2014年11月起,被告于每月10日前支付800元给原告,作两名儿子的抚养费,直至两名儿子各年满十八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盘某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法律咨询:13418879590